2007/04/16

[轉錄]別拿成本效益當護身符

在找「成本效益」時找到的文章
寫的真是好啊

民主政治的發展
必須要深植於人民的基礎素養與政府的努力推動啊

下面這篇文章寫出我的心聲啊(感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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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 2007.03.19 

別拿成本效益當護身符
黃丞儀

行政院在樂生案處理原則的說帖中,提到了「成本效益分析」,認為由於樂生療養院延遲移交用地,造成捷運沿線近百萬居民交通權益受損,且工程損失已達三十億,社會為此付出的成本遠高於所能獲得的好處。「成本效益分析」是當代政策規劃及管制最常運用的分析工具。我國行政程序法也規定了:「(行政行為)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。」實已寓有「成本效益分析」的思惟。

「成本效益分析」的問題在於將一切的價值都貨幣化,透過單一的量化標準來衡量政策的優缺點。比如說,潔白的沙灘、乾淨的空氣、癌症死亡率下降,這些績效如何量化?再者,就算所有的事物都可以被量化為貨幣單位,哪些因素會被納入成本的考量,恐怕也會受到既有資訊的限制(潛在風險無法事先預知)、短視近利的影響(「開發可以帶來繁榮」)、主觀篩選的操縱(只有某些價值才被承認)。這種種可能出現的思考誤差,都凸顯了「成本效益分析」的侷限。更嚴重的是,其形式操作的結果,往往只是替行政機關背書現行政策,並不能協助發現決策盲點。

不過,如果說行政院主張的「成本效益分析」有價值單一化的缺陷,將樂生案無限上綱成人問題恐 怕也有同樣的內在限制。眾所周知,人權的內容多樣分歧,每一項主張都有不同的價值理念在背後支撐。樂生案的核心議題應該是生存權及平等保障。但是,除了口 號之外,我們看不到具體的主張,也沒有較為質化的人權論述。當人權變成單一、絕對價值時,就拒絕了與其他價值溝通的可能性。更值得憂慮的是,主張人權的一 方往往覺得自己佔據了道德制高點,將別人貶低為沒有人性的人,這種方式恐怕會阻礙良性溝通。

無論是成本效益分析或是人權口號,都具有價值單一化的傾向,也製造了「不可共量」的困境。究竟有沒有一個標準刻度去衡量彼此衝突的價值呢? 如果沒有的話,行政部門要如何在不同的方案間取擇呢?我們很難提出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的操作原則,因為每一個具體個案涉及的價值都不一樣。但是,可以作的 是:一次解決一案。透過每一個案件的處理,逐步建立「雖然不完美、但彼此都能接受」的最大公約數共識。

要建立共識,首先就要將所有相關的資訊攤在陽光下,讓利害攸關的公民可以獲得知情的機會。也許有人會認為,像捷運施工這種高度工程專業的政策,一般人民不會有興趣,也不見得能懂。但是,透過審議民主的操作經驗,我們也發現,只要給予適當的解說,一般民眾並不是不能夠瞭解科技專業知識。而且,重大爭議政策涉及的不只是專業知識,更重要的是價值選擇。按照民主治理的基本原則,應該由公民透過理性討論來決定價值的優先順序,再配合科技可行性予以落實。

因此,要解決樂生案最好的方式,應該是透過公民參與的方式,在多元價值衝突中,建立最大公約數共識。舉凡捷運軌道設計、違約金及增加費用攤提方式、古蹟保存的重要性、樂生院民生活及安養需要等問題,均可透過公共論壇或網路空間,達到資訊公開的效果。其次,重新開啟行政程序,讓公民代表能夠參與決策程序。在此必須強調的是:即便台北縣政府已經作出命令拆遷的行政處分,但是按照行政程序法規定,行政機關仍可依職權廢止該處分,重為適當處分。所以並沒有所謂「行政程序已經終結」的這種說法。至於工程進度也是由政府決定的。與其決斷推行引發激烈抗爭,不如多花一兩個月妥善進行公民審議活動

在此過程中,辯論或許不是一個好的選項。因為辯論往往各執一詞,甚至造成意見兩極化的效果。再者,辯論的結果對行政機關也沒有拘束力。可以考慮透過行政院出面協調,由主管機關針對本案的計畫裁決或行政處分程序,召開協商式聽證會,其法律效果比較「應經聽證」之行政處分,並融入審議民主的精神,一方面由捷運局說明其專家意見,另一方面包括樂生院民、地方民眾、古蹟保存、人權團體或建築、工程學者都可以交叉討論,表示其價值偏好。公民、政府及專家立於平等的討論地位,在公共利益的前提引導下,或可逐步建立政策共識。樂生,不是燙手山芋,而是深化民主治理的第一步!

(作者為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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